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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為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進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境外基金(基金明細詳如乙方網站所示)之申購、買回與轉換等交易,雙方同意簽訂本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條款如下:

  1. 一、申購時間與申購收款
    1. 單筆匯款申購:
      1. 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或乙方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2. 甲方亦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2. 單筆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應於申購當日規定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以及下列事項:
      1. 甲方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2. 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申請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2、6、8、12、16、18、22、26及28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若指定扣款日未來如有修改,將另行公告或通知。
      3. 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4. 甲方同意以扣款方式給付乙方買回或轉換費用時,應先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並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請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買回或轉換交易。
      5. 甲方若辦理單筆申購,需於申購當日下午2:00前將申購款項存入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定期定額申購則需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3:30前將定期定額款項存入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如金額不足則該筆交易就不會成交。
    3. 扣款失敗之處理:
      1. 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申請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三次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3. 如逾時辦理申請,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以次一營業日為申購日。本約定書所稱之營業日為基金市場、臺灣營業日,如其中任一地休市,所有交易日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也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4. 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5.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2. 二、甲方同意如所申購金額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核准之相關限制,乙方得拒絕接受申購,並無息退還上述申購價款,相關匯費由甲方自行負擔。
  3. 三、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同意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甲方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甲方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甲方同意暫不予匯款,併甲方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4. 四、買回款項支付:基金買回時,買回款項入帳時間將會因境外基金機構所回覆之時間而有所不同,一般預計為自買回申請日起六至十個營業日內將買回款項匯入客戶原指定帳戶。
  5. 五、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6. 六、傳真交易約定
    1. 甲方以傳真方式向乙方辦理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請及變更作業時,應先填妥申購申請書、轉換、買回、定期定額申請及變更申請書,並將其傳真至乙方傳真專線(02)8758-0156,且以電話 (02) 8758-0166 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此項申請。
    2. 甲方於填妥申購書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匯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且將傳真申購書連同電匯收據一併傳真至乙方。同時經乙方確認後,該申購始生效。
    3. 如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者,甲方同意乙方於辨識傳真所附簽章與原留簽章樣式相符,即視為甲方所為之交易指示,甲方對使用其印鑑而為之交易指示均應負責。但乙方仍有權(非義務)要求以其他方式再行確認身分或交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當面確認或要求寄回買回申請書正本)。買回價金之給付限於以電匯方式匯入開戶申請書甲方指定之買回匯款帳戶,如甲方於傳真買回之申請書上所載之匯入帳戶非為開戶申請書指定之帳戶,乙方得拒絕接受甲方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之指示。另為避免有遭冒名買回情事及確保雙方權益,甲方應妥善保管基金開戶及買回匯款帳戶之印鑑、存摺及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倘有遺失或遭竊等情形,應立即辦理掛失止付並通知乙方,否則買回價金匯入指定帳戶即視為對甲方之清償,縱有任何遭人盜領情事,均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4. 如傳真之文件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顯示之文件內容無法辨認,或乙方認為有確認之需要,乙方同意於另行傳真清楚足以辨識其內容及簽章樣式之文件予乙方或完成確認前,乙方得拒絕接受甲方以傳真方式所為之交易。在上述傳真無法有效執行的情形下,乙方亦同意,甲方可以將本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改由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寄乙方郵箱: support@mysmartadvisor.com,且以電話 (02) 8758-0166 通知乙方,如甲方未為通知或所寄掃描檔仍無法有效辨識,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此項申請。
  7. 七、甲方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8. 八、甲方同意乙方所銷售之境外系列基金,申購分配單位將只以登記型式發行而無受益憑證,並以寄發交易確認單或電子郵件確認單取代之。
  9. 九、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銷售系列基金屬於長期投資型產品,嚴禁擇時交易(market timing)或短線交易(short-term trading),若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認為甲方從事此類交易時,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有權拒絕受理甲方所提出之任何申購,買回或轉換申請,絕無異議。
  10. 十、短線交易聲明:乙方將依據相關法規及境外基金公司之要求進行短線交易控管。任何被認定為從事頻繁短線交易之客戶,將視個別情況分別審核並處理,其可能之處理方式包括以警示信函通知,或於未來拒絕該客戶之任何新申購等。
  11. 十一、有關甲方申購、買回、轉換境外基金淨值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及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12. 十二、貨幣種類:
    1.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台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台幣支付。
    2.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甲方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13. 十三、甲方經由書面、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服務,委託申購、買回或轉換乙方所銷售之境外基金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簽署並遵守下列條款及條件:
    1. 甲方願遵守法令之規定,不將印鑑、存摺交由乙方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之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2. 甲方於申請書中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已詳實填寫並確認無誤,將成為甲方日後所有交易之依據,乙方得依據資料寄發交易記錄。
    3. 甲方如欲變更前述已辦妥之甲方資料,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於乙方收到書面通知且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未完成登錄之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甲方皆承認其效力。
    4. 甲方瞭解乙方基金交易服務功能,甲方可藉由書面、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委託方式,買賣共同基金受益憑證及獲得資訊。乙方得視所有甲方,經由書面、傳真之委託申購、買回及契約相關之變更,為甲方有效指示,並有權據以執行。甲方並保證經由乙方之書面、傳真等符合交易程序之指令均為甲方之指示。
    5. 甲方申購乙方銷售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時,甲方應逕自將申購價金與手續費於截止時間內匯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交易帳戶內。集保結算所於收足申購價金並銷帳完成後,甲方始完成申購手續。
    6. 凡申請或變更約定轉入帳號,甲方均已詳實確認,倘因轉入帳號錯誤,致延誤匯款時間,其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7. 因通訊斷線、天然災害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不可抗拒事由,所致傳輸或委託申購、買回、轉換接收、執行之延遲,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交易委託內容,對甲方仍具效力。
    8. 甲方同意按本約定書所規定條款使用乙方書面或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服務,甲方為基金交易帳戶唯一授權使用人。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及使用印鑑,並瞭解且同意經由乙方交易委託服務完成之一切申購及買回委託,應負完全責任。
    9. 甲方瞭解且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發相關之通知書、確認書及對帳單等。
    10. 甲方同意使用基金交易服務如發生任何問題,甲方應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通知乙方甲方所面臨之困難。甲方承認,因不可預料之線路壅塞及其他原因,且非乙方所能控制。甲方瞭解並同意該不穩定性所產生交易委託及其他資訊傳輸延遲,可能導致交易委託執行延遲及/或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
    11. 因乙方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限制、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或聯絡障礙,未授權使用、竊盜、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乙方相關資訊系統商之不當行為、惡劣氣候、地震及暴動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所受損害,乙方及其主管、職員、受僱人或代銷機構,皆不負責任。
    12. 乙方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與基金交易帳戶有關之委託申購、買回及轉換,但乙方有拒絕執行任何委託申購、買回及轉換之絕對裁量權,並無說明原因之義務。
    13. 甲方已充份了解投資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
    14. 甲方同意依本約定書為基金交易服務委託前,必須提供乙方或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需之銀行交易帳戶資料。
    15. 本約定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僅止於該條文無效或無執行力,其他條文效力不受影響,並於履行本約定書時,該無效或無約束力條文視為不存在。
    16. 甲方瞭解乙方製作之書面交易流程,所規定基金交易服務適用之作業準則及作業流程條款,於甲方使用其基金交易服務相關事宜,有法律約束效力。
    17. 甲方承諾基金交易限由甲方使用,並承諾乙方得紀錄甲方一切基金委託交易之內容。
  14. 十四、客戶聲明
    甲方於簽訂本帳戶開戶書前,已詳細閱讀本開戶書及其條款並充分瞭解本帳戶開戶書之內容及效力,並明瞭一旦交易確定,所有損益將由甲方完全承擔,甲方絕不以對風險認知不足或其他理由,要求乙方對交易風險所造成甲方之損失負擔任何責任;甲方已閱讀並瞭解本帳戶開戶書之條款、條件及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財務或其他風險),且具有充分之金融知識及資金來遵守此等條款之規定並願接受該條款及條件並承擔各項風險;甲方明瞭乙方所提供的意見或資料僅具參考性質,甲方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15. 十五、甲方同意本約定書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所銷售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風險預告書、通路報酬揭露表、基金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收訖通知書、交易完成確認書、乙方其他業務規定、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金融業務慣例辦理。甲方承諾並同意本約定書將規範雙方及本約定書所涉一切事宜,為免滋生疑義,如本約定書與雙方就基金交易帳戶所為約定不一致或有所抵觸時,本約定書效力優先。
  16. 十六、契約終止
    1. 本約定書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終止之:
      1. 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他方於接獲該通知七個營業日內無任何異議者。
      2. 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約定書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於期限內不改善者。
      3.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本約定書終止前任何已進行之交易,皆不受影響,已生權利、義務亦不受任何侵害。
    3. 本約定書終止後,甲方應將留存於乙方之基金部位買回結清。如因甲方違約且不限期改善而致終止本約定書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損害。
  17. 十七、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並依其解釋,關於本約定書所涉爭議之一切訴訟,應以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中所涉之民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先由乙方為適當之處理。
  18. 十八、本約定書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2.境外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為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提供之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境外基金(基金明細詳如乙方網站所示)之申購、買回與轉換等交易,雙方同意簽訂本境外基金電子交易開戶約定書,條款如下:

  1. 一、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1.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電子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即透過乙方網站或行動載具)。
    2.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換、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3.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4.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5.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6.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並且是境外基金依投資人須知所訂或總代理通知之營業日,若有任何一端非屬營業日即非本約定所約定的「營業日」。交易遇到非營業日,遞延至最近之營業日辦理。
  2. 二、受理開戶程序
    1. 當甲方進行開戶程序時,得提供國民身份證影本及第二證件影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並簽署本約定書,乙方得據以審查是否符合開戶資格並盡速通知甲方,且乙方保有核准及終止甲方帳戶之權力。
    2. 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甲方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以甲方為受款人支付買回價金。甲方書面指定前,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下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郵寄至乙方(或於相關法令許可之情況下,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CA憑證或其他乙方所接受可茲確認身分之憑證於乙方電子平台上辦理),由其交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或上述憑證內容與原留存資料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在完成核印或確認程序前,乙方得拒絕、延後、暫停或限制進行各項交易。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日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身分確認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3. 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4. 如因甲方疏於為前開異動辦理變更所致之一切損失,甲方同意賠償乙方之責任,並不得以此一理由對抗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任何請求。
  3. 三、交易指示、相關交易費用及計價基準
    1. 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甲方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並僅限於甲方使用,甲方未妥善保存密碼致生任何損害者,應自負其責。
    2. 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 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甲方瞭解乙方隨時製作並發送予甲方之電子交易流程之規定,於送達甲方時起即適用於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之相關事宜,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3. 所有使用甲方密碼及使用者識別碼經由本網站系統傳輸之網路,均視為甲方本人親自所為之合法有效指示,乙方得據以執行,甲方不得嗣後主張未為該等指示。甲方透過網路所為之指示其效力視為與現場或郵寄所為者相同。
    4. 甲方之申購款項之匯款/扣款及接受買回款項,應以甲方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為之。如有因繼承、贈與、併購、解散或其他法定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而無法由甲方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為之者,權利人應配合提供乙方所要求之有關文件(例如贈與稅或遺產稅繳稅證明等)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辦理後始得為之,惟乙方仍得全權決定是否配合辦理之。
    5.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6. 甲方同意甲方申購、轉換基金,以依乙方之商品適合度政策,評估甲方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者為限。
    7. 相關交易費用及計價基準。
      1. 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俟乙方確認其申 購款項已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乙方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甲方同意其依本條所投資取得之股份或單位數同意以乙方名義將申購之單位數寄存於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專戶。
      2. 甲方請求買回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單位數時,甲方應就該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乙方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甲方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甲方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單位數。
  4. 四、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1. 於乙方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
    2. 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3. 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4.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5. 五、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五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但甲方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或買回金額之上限均各為相當於新台幣二千萬元或等值外幣,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甲方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新基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6. 六、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7. 七、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1. 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甲方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3. 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與真實數額有所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帳載為準。
  8. 八、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9. 九、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1. 甲方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2. 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乙方系統相關合作商不當作為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本人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4.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10. 十、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1.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4. 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11. 十一、洗錢防制
    甲方同意乙方得為洗錢防制之目的,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資料,並得將甲方所提供過之任何資料及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組織章程及最新的經查核財務報表的簽證副本)提供予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相關主管機關。
  12. 十二、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13. 十三、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14. 十四、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甲方與乙方所簽署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15. 十五、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16. 十六、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約定書所涉糾紛之處理方式,與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相同。
3.個人資料告知及蒐集約定書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 台端之隱私權保護政策如下,請詳閱:

  1. 一、個資法授權、隱私權保護原則與保密措施:
    1. 台端同意本公司經由以下合法及公平之方法對台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得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相關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1. 本公司及集保結算所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本公司及集保結算所所取得執照或許可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為 台端之利益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對 台端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2. 台端得查詢及閱覽台端個人資料。
      3. 本公司對 台端之資料應妥當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使用、銷毀、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如該資料已逾法令規定之保存時限且無保存之必要時,應確實銷毀。
      4. 本公司對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政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或經 台端同意,本公司不得洩露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包括因業務上所得知之資訊或具有機密價值之任何書面或非書面資料對第三人,本合約終止後亦同。本公司取得 台端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嚴格控管 台端資料之存取,本公司及將採嚴格措施保護 台端之資料,並遵照相關法令,置有嚴密之防火牆及防毒系統以防止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對資料之傳輸,除以安全加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外,並依相關資料檔案管理措施,以保護資料安全。 台端資料如有變更,得隨時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通知本公司予以修改。
  2. 二、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現行及未來章程所定之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包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相關業務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淮項目之業務行為;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客戶管理、其它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家庭、職業、教育、婚姻、連絡方式、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財務狀況,及後續其他合於本公司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資料等。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中華民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等。
    3. 對象: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等。
    4. 方式: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5.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4. 若 台端不欲接受本公司之行銷及行銷資料,請撥打服務總機(02) 8758-0166尋求相關協助。
  6. 六、如 台端之帳戶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下稱「FATCA法案」)所定義的美國帳戶者,本公司得將有關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7. 七、若 台端拒絕提供本公司為遵循 FATCA法案及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 台端任何服務,並將對於 台端於本公司下所開立之帳戶進行停止服務、結清、結算或依據FATCA法案對於交易金額中屬於應扣繳款項及外國轉付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金額。若 台端個人資料無法應相關管轄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任何外國法令遵循目的而提供,可能導致本公司必須將 台端自須受相關管轄地法令遵循目的之服務及責任中排除,而可能因此影響 台端與本公司間之契約關係。
  8. 八、經本公司向 台端告知上開事項、 台端已清楚瞭解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另同意依上述告知事項內容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 貴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 貴公司有關本人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1)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相關之同意,而且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2)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公司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人願全權負責。
4.匯款、扣款等其它注意事項
  1. 一、自行匯款
    1. 機構帳號查詢:見下列第三條。
    2. 交易金額限制:若為電子交易,個人每日最高台幣500萬或等值外幣,並受金融機構相關轉帳限制。
    3. 匯款申購說明:因應主管機關之法規規定,若投資人進行申購匯款交易時,需於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相關匯款證明 (匯款水單、存摺封面及內容與轉帳明細等資料),以確認投資人係以本人名義為之。 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方式限以傳真為之,且傳真成功後需以電話通知核聚投顧客服人員。投資人相關匯款證明是否符合規定以核聚投顧認定為準,若經核聚投顧確認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的相關匯款證明符合規定,則此申購交易申請立即生效;若經核聚投顧確認相關匯款證明未符合規定,且投資人無法於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匯款證明,則此申購交易申請無效,其相關損失、費用需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2. 二、自動扣款
    1. 自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扣款
      須以銀行開戶時留存印鑑填寫境外基金申購扣款授權書,作業時間約7-10個工作天。 客戶與下列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銀行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皆可使用。
    2. 透過全國繳費網扣款:
      須以銀行開戶時留存印鑑填寫境外基金申購扣款授權書,作業時間約10-15個工作天。除上述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外(例如:其他上列九家銀行外之銀行、信合社、農會…等),皆可使用。
  3. 三、匯款注意事項:將申購款項匯款或轉帳至下列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帳戶皆可,戶名皆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幣別 戶名 匯入銀行 匯款帳號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931 + 統一編號 11碼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017) 679 + 統一編號 11碼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812) 915 + 統一編號 11碼
    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807) 582 + 統一編號 11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822) 757 + 統一編號 11碼
    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012) 158 + 統一編號 11碼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007) 963 + 統一編號 11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013) 897 + 統一編號 11碼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9) 918 + 統一編號 11碼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HUA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HNBKTWTP127)
    931 + 統一編號 11碼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ICBCTWTP008)
    679 + 統一編號 11碼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915 + 統一編號 11碼
    BANK SINOPAC (SINOTWTP) 582 + 統一編號 11碼
    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 TAIPEI, TAIWAN. (CTCBTWTP) 757 + 統一編號 11碼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LTD, TAIPEI. (TPBKTWTP715) 158 + 統一編號 11碼
    FIRST COMMERCIAL BANK, TAIPEI, TAIWAN. (FCBKTWTP) 963 + 統一編號 11碼
    CATHAY UNITED BANK, MINCHUAN BRANCH, TAIPEI, TAIWAN. (UWCBTWTP019) 897 + 統一編號 11碼
    CHANG HWA COMMERCIAL BANK Min-Sheng Branch,
    TAIPEI, TAIWAN ( CCBCTWTP523)
    918 + 統一編號 11碼
    1. 單筆匯款申購款項係以虛擬帳號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匯款資料如下:(最新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可至集保結算所網站 www.tdcc.com.tw 查詢) (註)匯款帳號中統一編號11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編碼方式為:
      1. 本國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2碼(A為 01,B為 02依此類推)+數字 9碼
      2. 華僑及外國人: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1 碼轉為數字 2碼(A為 01,B為 02依此類推) +英文字母第 2碼轉為數字 1碼(A為3,B為4,C為5,D為6)+數字8碼
    2. 受益人授權自動扣款轉帳帳戶於扣款銀行完成核印後始生效。客戶辦理單筆扣款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集保結算所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以授權扣款行於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集保結算所將於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後,始辦理相關扣款通知事宜。

前項扣款作業,除客戶開設款項帳戶之金融機構屬於集保結算所公告之款項收付銀行外,應依「全國繳費(稅)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前述金融機構如與集保結算所簽約成為款項收付銀行者,相關扣款作業,將改按款項收付銀行自行扣款方式辦理;另依現行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轉帳規定,單筆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而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法人為新台幣兩千萬元。此限額將依「全國性繳費(稅)業務」規定調整之。

1.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為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進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境外基金(基金明細詳如乙方網站所示)之申購、買回與轉換等交易,雙方同意簽訂本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條款如下:

  1. 一、申購時間與申購收款
    1. 單筆匯款申購:
      1. 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或乙方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2. 甲方亦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2. 單筆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應於申購當日規定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以及下列事項:
      1. 甲方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2. 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申請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2、6、8、12、16、18、22、26及28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若指定扣款日未來如有修改,將另行公告或通知。
      3. 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4. 甲方同意以扣款方式給付乙方買回或轉換費用時,應先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並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請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買回或轉換交易。
      5. 甲方若辦理單筆申購,需於申購當日下午2:00前將申購款項存入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定期定額申購則需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3:30前將定期定額款項存入約定之扣款銀行帳戶,如金額不足則該筆交易就不會成交。
    3. 扣款失敗之處理:
      1. 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申請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三次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3. 如逾時辦理申請,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以次一營業日為申購日。本約定書所稱之營業日為基金市場、臺灣營業日,如其中任一地休市,所有交易日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基金淨值也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4. 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5.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2. 二、甲方同意如所申購金額超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核准之相關限制,乙方得拒絕接受申購,並無息退還上述申購價款,相關匯費由甲方自行負擔。
  3. 三、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同意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甲方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甲方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甲方同意暫不予匯款,併甲方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4. 四、買回款項支付:基金買回時,買回款項入帳時間將會因境外基金機構所回覆之時間而有所不同,一般預計為自買回申請日起六至十個營業日內將買回款項匯入客戶原指定帳戶。
  5. 五、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6. 六、傳真交易約定
    1. 甲方以傳真方式向乙方辦理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請及變更作業時,應先填妥申購申請書、轉換、買回、定期定額申請及變更申請書,並將其傳真至乙方傳真專線(02)8758-0156,且以電話 (02) 8758-0166 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此項申請。
    2. 甲方於填妥申購書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匯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且將傳真申購書連同電匯收據一併傳真至乙方。同時經乙方確認後,該申購始生效。
    3. 如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者,甲方同意乙方於辨識傳真所附簽章與原留簽章樣式相符,即視為甲方所為之交易指示,甲方對使用其印鑑而為之交易指示均應負責。但乙方仍有權(非義務)要求以其他方式再行確認身分或交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當面確認或要求寄回買回申請書正本)。買回價金之給付限於以電匯方式匯入開戶申請書甲方指定之買回匯款帳戶,如甲方於傳真買回之申請書上所載之匯入帳戶非為開戶申請書指定之帳戶,乙方得拒絕接受甲方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之指示。另為避免有遭冒名買回情事及確保雙方權益,甲方應妥善保管基金開戶及買回匯款帳戶之印鑑、存摺及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倘有遺失或遭竊等情形,應立即辦理掛失止付並通知乙方,否則買回價金匯入指定帳戶即視為對甲方之清償,縱有任何遭人盜領情事,均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4. 如傳真之文件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顯示之文件內容無法辨認,或乙方認為有確認之需要,乙方同意於另行傳真清楚足以辨識其內容及簽章樣式之文件予乙方或完成確認前,乙方得拒絕接受甲方以傳真方式所為之交易。在上述傳真無法有效執行的情形下,乙方亦同意,甲方可以將本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改由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寄乙方郵箱: support@mysmartadvisor.com,且以電話 (02) 8758-0166 通知乙方,如甲方未為通知或所寄掃描檔仍無法有效辨識,乙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此項申請。
  7. 七、甲方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8. 八、甲方同意乙方所銷售之境外系列基金,申購分配單位將只以登記型式發行而無受益憑證,並以寄發交易確認單或電子郵件確認單取代之。
  9. 九、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銷售系列基金屬於長期投資型產品,嚴禁擇時交易(market timing)或短線交易(short-term trading),若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認為甲方從事此類交易時,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有權拒絕受理甲方所提出之任何申購,買回或轉換申請,絕無異議。
  10. 十、短線交易聲明:乙方將依據相關法規及境外基金公司之要求進行短線交易控管。任何被認定為從事頻繁短線交易之客戶,將視個別情況分別審核並處理,其可能之處理方式包括以警示信函通知,或於未來拒絕該客戶之任何新申購等。
  11. 十一、有關甲方申購、買回、轉換境外基金淨值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及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12. 十二、貨幣種類:
    1.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台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台幣支付。
    2. 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甲方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13. 十三、甲方經由書面、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服務,委託申購、買回或轉換乙方所銷售之境外基金等相關事宜,甲方同意簽署並遵守下列條款及條件:
    1. 甲方願遵守法令之規定,不將印鑑、存摺交由乙方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之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2. 甲方於申請書中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均已詳實填寫並確認無誤,將成為甲方日後所有交易之依據,乙方得依據資料寄發交易記錄。
    3. 甲方如欲變更前述已辦妥之甲方資料,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於乙方收到書面通知且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未完成登錄之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甲方皆承認其效力。
    4. 甲方瞭解乙方基金交易服務功能,甲方可藉由書面、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委託方式,買賣共同基金受益憑證及獲得資訊。乙方得視所有甲方,經由書面、傳真之委託申購、買回及契約相關之變更,為甲方有效指示,並有權據以執行。甲方並保證經由乙方之書面、傳真等符合交易程序之指令均為甲方之指示。
    5. 甲方申購乙方銷售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時,甲方應逕自將申購價金與手續費於截止時間內匯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交易帳戶內。集保結算所於收足申購價金並銷帳完成後,甲方始完成申購手續。
    6. 凡申請或變更約定轉入帳號,甲方均已詳實確認,倘因轉入帳號錯誤,致延誤匯款時間,其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7. 因通訊斷線、天然災害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不可抗拒事由,所致傳輸或委託申購、買回、轉換接收、執行之延遲,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交易委託內容,對甲方仍具效力。
    8. 甲方同意按本約定書所規定條款使用乙方書面或傳真或乙方網站電子交易服務,甲方為基金交易帳戶唯一授權使用人。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及使用印鑑,並瞭解且同意經由乙方交易委託服務完成之一切申購及買回委託,應負完全責任。
    9. 甲方瞭解且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寄發相關之通知書、確認書及對帳單等。
    10. 甲方同意使用基金交易服務如發生任何問題,甲方應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通知乙方甲方所面臨之困難。甲方承認,因不可預料之線路壅塞及其他原因,且非乙方所能控制。甲方瞭解並同意該不穩定性所產生交易委託及其他資訊傳輸延遲,可能導致交易委託執行延遲及/或執行時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
    11. 因乙方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限制、交易停止、電力或通訊中斷或設備斷線、電話或聯絡障礙,未授權使用、竊盜、戰爭(無論是否宣戰)、乙方相關資訊系統商之不當行為、惡劣氣候、地震及暴動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所受損害,乙方及其主管、職員、受僱人或代銷機構,皆不負責任。
    12. 乙方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與基金交易帳戶有關之委託申購、買回及轉換,但乙方有拒絕執行任何委託申購、買回及轉換之絕對裁量權,並無說明原因之義務。
    13. 甲方已充份了解投資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
    14. 甲方同意依本約定書為基金交易服務委託前,必須提供乙方或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需之銀行交易帳戶資料。
    15. 本約定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僅止於該條文無效或無執行力,其他條文效力不受影響,並於履行本約定書時,該無效或無約束力條文視為不存在。
    16. 甲方瞭解乙方製作之書面交易流程,所規定基金交易服務適用之作業準則及作業流程條款,於甲方使用其基金交易服務相關事宜,有法律約束效力。
    17. 甲方承諾基金交易限由甲方使用,並承諾乙方得紀錄甲方一切基金委託交易之內容。
  14. 十四、客戶聲明
    甲方於簽訂本帳戶開戶書前,已詳細閱讀本開戶書及其條款並充分瞭解本帳戶開戶書之內容及效力,並明瞭一旦交易確定,所有損益將由甲方完全承擔,甲方絕不以對風險認知不足或其他理由,要求乙方對交易風險所造成甲方之損失負擔任何責任;甲方已閱讀並瞭解本帳戶開戶書之條款、條件及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財務或其他風險),且具有充分之金融知識及資金來遵守此等條款之規定並願接受該條款及條件並承擔各項風險;甲方明瞭乙方所提供的意見或資料僅具參考性質,甲方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15. 十五、甲方同意本約定書有未盡事宜,悉依乙方所銷售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風險預告書、通路報酬揭露表、基金帳戶開戶申請書、交易收訖通知書、交易完成確認書、乙方其他業務規定、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金融業務慣例辦理。甲方承諾並同意本約定書將規範雙方及本約定書所涉一切事宜,為免滋生疑義,如本約定書與雙方就基金交易帳戶所為約定不一致或有所抵觸時,本約定書效力優先。
  16. 十六、契約終止
    1. 本約定書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終止之:
      1. 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他方於接獲該通知七個營業日內無任何異議者。
      2. 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約定書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於期限內不改善者。
      3.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本約定書終止前任何已進行之交易,皆不受影響,已生權利、義務亦不受任何侵害。
    3. 本約定書終止後,甲方應將留存於乙方之基金部位買回結清。如因甲方違約且不限期改善而致終止本約定書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損害。
  17. 十七、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並依其解釋,關於本約定書所涉爭議之一切訴訟,應以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中所涉之民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先由乙方為適當之處理。
  18. 十八、本約定書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2.境外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

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為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所提供之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境外基金(基金明細詳如乙方網站所示)之申購、買回與轉換等交易,雙方同意簽訂本境外基金電子交易開戶約定書,條款如下:

  1. 一、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1.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電子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即透過乙方網站或行動載具)。
    2.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換、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3.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4.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5.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6.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並且是境外基金依投資人須知所訂或總代理通知之營業日,若有任何一端非屬營業日即非本約定所約定的「營業日」。交易遇到非營業日,遞延至最近之營業日辦理。
  2. 二、受理開戶程序
    1. 當甲方進行開戶程序時,得提供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或相關公司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及第二證件影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並簽署本約定書,乙方得據以審查是否符合開戶資格並盡速通知甲方,且乙方保有核准及終止甲方帳戶之權力。
    2. 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甲方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以甲方為受款人支付買回價金。甲方書面指定前,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下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郵寄至乙方(或於相關法令許可之情況下,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CA憑證或其他乙方所接受可茲確認身分之憑證於乙方電子平台上辦理),由其交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或上述憑證內容與原留存資料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在完成核印或確認程序前,乙方得拒絕、延後、暫停或限制進行各項交易。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日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身分確認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3. 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4. 如因甲方疏於為前開異動辦理變更所致之一切損失,甲方同意賠償乙方之責任,並不得以此一理由對抗乙方或向乙方提出任何請求。
  3. 三、交易指示、相關交易費用及計價基準
    1. 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甲方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並僅限於甲方使用,甲方未妥善保存密碼致生任何損害者,應自負其責。
    2. 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 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甲方瞭解乙方隨時製作並發送予甲方之電子交易流程之規定,於送達甲方時起即適用於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之相關事宜,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3. 所有使用甲方密碼及使用者識別碼經由本網站系統傳輸之網路,均視為甲方本人親自所為之合法有效指示,乙方得據以執行,甲方不得嗣後主張未為該等指示。甲方透過網路所為之指示其效力視為與現場或郵寄所為者相同。
    4. 甲方之申購款項之匯款/扣款及接受買回款項,應以甲方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為之。如有因繼承、贈與、併購、解散或其他法定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而無法由甲方本人名義開立之帳戶為之者,權利人應配合提供乙方所要求之有關文件(例如贈與稅或遺產稅繳稅證明等)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辦理後始得為之,惟乙方仍得全權決定是否配合辦理之。
    5.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6. 甲方同意甲方申購、轉換基金,以依乙方之商品適合度政策,評估甲方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者為限。
    7. 相關交易費用及計價基準。
      1. 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俟乙方確認其申 購款項已匯至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乙方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甲方之基金單位數。甲方同意其依本條所投資取得之股份或單位數同意以乙方名義將申購之單位數寄存於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專戶。
      2. 甲方請求買回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境外基金之單位數時,甲方應就該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乙方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甲方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甲方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單位數。
  4. 四、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1. 於乙方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
    2. 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
    3. 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4. 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5. 五、交易限制
    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五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但甲方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或買回金額之上限均各為相當於新台幣二千萬元或等值外幣,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甲方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新基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
  6. 六、密碼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7. 七、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1. 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系列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甲方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3. 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與真實數額有所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帳載為準。
  8. 八、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9. 九、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1. 甲方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2. 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乙方系統相關合作商不當作為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本人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4. 本人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10. 十、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1.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4. 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11. 十一、洗錢防制
    甲方同意乙方得為洗錢防制之目的,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資料,並得將甲方所提供過之任何資料及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組織章程及最新的經查核財務報表的簽證副本)提供予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其指定之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相關主管機關。
  12. 十二、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13. 十三、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14. 十四、未盡事宜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甲方與乙方所簽署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15. 十五、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16. 十六、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約定書所涉糾紛之處理方式,與境外基金交易開戶約定書相同。
3.個人資料告知及蒐集約定書

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 台端之隱私權保護政策如下,請詳閱:

  1. 一、個資法授權、隱私權保護原則與保密措施:
    1. 台端同意本公司經由以下合法及公平之方法對個人資料(含貴公司負責人及授權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得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相關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貴公司及台端相關服務):
      1. 本公司及集保結算所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本公司及集保結算所所取得執照或許可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為 台端之利益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對 台端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
      2. 台端得查詢及閱覽台端公司資料。
      3. 本公司對 台端之資料應妥當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使用、銷毀、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如該資料已逾法令規定之保存時限且無保存之必要時,應確實銷毀。
      4. 本公司對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政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或經 台端同意,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洩露 台端所提供之資料,包括因業務上所得知之資訊或具有機密價值之任何書面或非書面資料,本合約終止後亦同。本公司取得 台端資料後,將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嚴格控管 台端資料之存取,本公司及將採嚴格措施保護 台端之資料,並遵照相關法令,置有嚴密之防火牆及防毒系統以防止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對資料之傳輸,除以安全加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外,並依相關資料檔案管理措施,以保護資料安全。 台端資料如有變更,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或電話通知本公司予以修改。
  2. 二、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現行及未來章程所定之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包含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相關業務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淮項目之業務行為;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客戶管理、其它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家庭、職業、教育、婚姻、連絡方式、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財務狀況,及後續其他合於本公司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資料等。
  4.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中華民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等。
    3. 對象: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等。
    4. 方式: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5.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4. 若 台端不欲接受本公司之行銷及行銷資料,請撥打服務總機(02) 8758-0166尋求相關協助。
  6. 六、如 台端之帳戶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下稱「FATCA法案」)所定義的美國帳戶者,本公司得將有關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7. 七、若 台端拒絕提供本公司為遵循FATCA法案及協議所需之公司及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 台端任何服務,並將對於 台端於本公司下所開立之帳戶進行停止服務、結清、結算或依據FATCA法案對於交易金額中屬於應扣繳款項及外國轉付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金額。若 台端公司及個人資料無法應相關管轄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任何外國法令遵循目的而提供,可能導致本公司必須將 台端自須受相關管轄地法令遵循目的之服務及責任中排除,而可能因此影響 台端與本公司間之契約關係。
  8. 八、經本公司向 台端告知上開事項、 台端已清楚瞭解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台端另同意依上述告知事項內容提供台端公司資料予 貴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台端茲聲明並保證就台端所提供予 貴公司之子(分)公司及第三人資料(1)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台端之子(分)公司及第三人相關之同意,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2)均屬真實、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公司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公司願全權負責。
4.匯款、扣款等其它注意事項
  1. 一、自行匯款
    1. 機構帳號查詢:見下列第三條。
    2. 交易金額限制:若為電子交易,法人每日最高台幣2,000萬或等值外幣,並受金融機構相關轉帳限制。
    3. 匯款申購說明:因應主管機關之法規規定,若投資人進行申購匯款交易時,需於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相關匯款證明 (匯款水單、存摺封面及內容與轉帳明細等資料),以確認投資人係以本公司名義為之。 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方式限以傳真為之,且傳真成功後需以電話通知核聚投顧客服人員。投資人相關匯款證明是否符合規定以核聚投顧認定為準,若經核聚投顧確認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的相關匯款證明符合規定,則此申購交易申請立即生效;若經核聚投顧確認相關匯款證明未符合規定,且投資人無法於交易當日下午二點前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匯款證明,則此申購交易申請無效,其相關損失、費用需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2. 二、自動扣款
    1. 自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扣款
      須以銀行開戶時留存印鑑填寫境外基金申購扣款授權書,作業時間約7-10個工作天。 客戶與下列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銀行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皆可使用。
    2. 透過全國繳費網扣款:
      須以銀行開戶時留存印鑑填寫境外基金申購扣款授權書,作業時間約10-15個工作天。除上述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外(例如:其他上列九家銀行外之銀行、信合社、農會…等),皆可使用。
  3. 三、匯款注意事項:將申購款項匯款或轉帳至下列其中任一集保簽約之款項收付銀行帳戶皆可,戶名皆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幣別 戶名 匯入銀行 匯款帳號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931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017) 679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812) 915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807) 582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822) 757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012) 158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007) 963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013) 897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9) 918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HUA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SH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HNBKTWTP127)
    931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ICBCTWTP008)
    679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915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BANK SINOPAC (SINOTWTP) 582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 TAIPEI, TAIWAN. (CTCBTWTP) 757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LTD, TAIPEI. (TPBKTWTP715) 158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FIRST COMMERCIAL BANK, TAIPEI, TAIWAN. (FCBKTWTP) 963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CATHAY UNITED BANK, MINCHUAN BRANCH, TAIPEI, TAIWAN. (UWCBTWTP019) 897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CHANG HWA COMMERCIAL BANK Min-Sheng Branch,
    TAIPEI, TAIWAN ( CCBCTWTP523)
    918 + 000 + 統一編號 8碼
    1. 單筆匯款申購款項係以虛擬帳號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匯款資料如下:(最新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可至集保結算所網站 www.tdcc.com.tw 查詢) (註)匯款帳號中統一編號11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編碼方式為:
      1. 本國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2碼(A為 01,B為 02依此類推)+數字 9碼
      2. 華僑及外國人: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1 碼轉為數字 2碼(A為 01,B為 02依此類推) +英文字母第 2碼轉為數字 1碼(A為3,B為4,C為5,D為6)+數字8碼
      3. 法人:000+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碼
    2. 受益人授權自動扣款轉帳帳戶於扣款銀行完成核印後始生效。客戶辦理單筆扣款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集保結算所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以授權扣款行於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集保結算所將於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後,始辦理相關扣款通知事宜。

前項扣款作業,除客戶開設款項帳戶之金融機構屬於集保結算所公告之款項收付銀行外,應依「全國繳費(稅)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前述金融機構如與集保結算所簽約成為款項收付銀行者,相關扣款作業,將改按款項收付銀行自行扣款方式辦理;另依現行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轉帳規定,單筆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而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法人為新台幣兩千萬元。此限額將依「全國性繳費(稅)業務」規定調整之。

 公司基本資料

{{errors.Name}} 公司名稱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30 個字
{{errors.EnglishName}} 字數不可大於 100 個字
{{errors.EstablishedDate}} 登記成立日期 為必填欄位

 公司負責人及連絡方式

{{errors.ChargeMan}} 姓名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ChargeManBirthday}} 出生日期 為必填欄位
{{errors.ChargeManIdNo}} 身分證字號 / 統一證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errors.Email}} 電子信箱 為必填欄位 電子信箱格式不正確
{{errors.CompanyPhone}} 公司電話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errors.FaxNo}}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分機前請加 # 區別

 公司連絡人

{{errors.ContactPerson}} 姓名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ContactPhone}} 連絡電話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分機前請加 # 區別

{{errors.ContactDepartment}} 部門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ContactTitle}} 職位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公司地址

{{errors.PermanentZipCode}} 郵遞區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PermanentAddress}} 地址 為必填欄位

 通訊地址

{{errors.ContactZipCode}} 郵遞區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ContactAddress}} 地址 為必填欄位

  境外基金約定帳戶 約定申購、買回匯款指定帳戶,僅接受法人之銀行帳戶,台外幣帳戶必須填寫其中一個

台幣

約定申購、買回匯款指定帳戶
{{errors.BankCode}} 銀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BranchCode}} 分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AccountNo}}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外幣

需為綜合外幣帳戶
{{errors.ForeignBankCode}} 銀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ForeignBranchCode}} 分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ForeignAccountNo}} 銀行帳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個人基本資料

英文姓名需與護照之英文姓名相同
{{errors.LastName}} 姓氏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FirstName}} 名字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EnglishFirstName}}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EnglishMiddleName}}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EnglishLastName}} 字數不可大於 50 個字
{{errors.BirthDay}} 出生日期 為必填欄位

 聯絡信箱與電話

{{errors.Email}} 電子信箱 為必填欄位 電子信箱格式不正確
{{errors.CompanyPhone}}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errors.FaxNo}}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errors.HomePhone}} 住宅電話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電話號碼格式不正確

分機前請加 # 區別

 戶籍地址

需與身份證上之戶籍地址相同
{{errors.PermanentZipCode}} 郵遞區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PermanentAddress}} 地址 為必填欄位

 通訊地址

{{errors.ContactZipCode}} 郵遞區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10 個字
{{errors.ContactAddress}} 地址 為必填欄位

  境外基金約定帳戶

約定申購、買回匯款指定帳戶,僅接受本人之銀行帳戶,台外幣帳戶必須填寫其中一個

台幣

約定申購、買回匯款指定帳戶
{{errors.BankCode}} 銀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BranchCode}} 分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AccountNo}}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外幣

需為綜合外幣帳戶
{{errors.ForeignBankCode}} 銀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ForeignBranchCode}} 分行名稱 為必填欄位
{{errors.ForeignAccountNo}} 銀行帳號 為必填欄位 字數不可大於 20 個字

 未成年人開戶

未滿20歲之開戶者,必須提供法定代理人資料

法定代理人 1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1}} 姓名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1IdNo}} 身分證字號 / 統一證號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1Relationship}} 監護關係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1ContactPhone}} 連絡電話 為必填欄位

法定代理人 2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2}} 姓名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2IdNo}} 身分證字號 / 統一證號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2Relationship}} 監護關係 為必填欄位
{{errors.LegalRepresentative2ContactPhone}} 連絡電話 為必填欄位






 您可選擇任一方式取得開戶文件

提醒您

  1. 主要開戶文件計 18頁,您可再次瀏覽文件確認資料無誤,於第 5、9、11、15、18頁標示紅框處用印。 若有任何塗改或修正處請依第 5頁印鑑卡樣式簽名或蓋章。
  2. 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二聯單,計 2頁,每頁均需簽章,請使用您於該銀行原留之印鑑或簽名,銀行將核對帳戶留存印鑑。
  3. (未成年受益人適用) 法定代理人聲明書、委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雙方,各二處簽章。
  1. 主要開戶文件計 19頁,您可再次瀏覽文件確認資料無誤,於第 5、8、11、15、19頁標示紅框處用印。 若有任何塗改或修正處請依第 5頁印鑑卡樣式簽名或蓋章。
  2. 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二聯單,計 2頁,每頁均需簽章,請使用您於該銀行原留之印鑑或簽名,銀行將核對帳戶留存印鑑。

敬請預先備妥以下證明文件之影本

  •  身分證影本(外國人提供居留證、護照)
  •  第二證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
  •  台幣封面存摺影本 及/或 外幣封面存摺影本
  •  扣款銀行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未成年人開戶請備妥以下文件:

  •  未成年人身分證件影本(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未成年人第二證件影本留存(如:健保卡、護照)
  •  法定代理人雙方身分證件影本
  •  未成年人台幣封面存摺影本 及/或 外幣封面存摺影本
  •  未成年人銀行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敬請預先備妥以下證明文件之影本: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居留證、護照)
  •  負責人第二證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
  •  台幣封面存摺影本 及/或 外幣封面存摺影本
  •  公司大、小原留印鑑
  •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或相關公司證明文件
  •  公司被授權名單正本